纪检与督查联动工作机制
为推动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、重点工作任务和主要领导交办事项落地落实落细,特建立纪检与督查联动工作机制,具体如下:
一、强化沟通会商
(一)区委督查考核办将年度、月度或每周督查督办工作计划提前通报区纪委监委。
(二)区委督查考核办将每期《督查通报》及时抄送区纪委监委。
(三)区纪委监委和区委督查考核办定期会商,针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沟通交流、分析研讨、寻找症结,会商解决意见建议。
二、协同督查督办
(一)区委督查考核办在开展重大事项现场督查督办时,区纪委监委可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参加。
(二)区纪委监委在开展重大督查和专项督查时,视情通知区委督查考核办派员参加。
三、合力推动整改
(一)区委督查考核办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问题线索,应第一时间移送区纪委监委,区纪委监委在核查处置后将结果反馈区委督查考核办。
(二)区纪委监委对《督查通报》中反映的“不担当、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”等问题,会同区委督查考核办进一步调查核实后,向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出《纪检监察建议书》,责成限期整改。
(三)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,区纪委监委及时进行约谈;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 严肃追责问责。